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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男和13歲女上床4次害墮胎 賠25萬元還被判2年徒刑
記者:謝中凡 | 2021-03-01 18:15
19歲男子與13歲少女發生關係付出慘重代價,被士林地院依4罪判處2年有期徒 刑,緩刑4年。(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19歲李姓男子與13歲少女交往,並發生性關係,隔年女方14歲,又接連發生3次性關係,因2人都沒有避孕而導致少女被迫墮胎且被父親發現追究提告李男,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基於雙方已達成和解,李願分期賠償25萬元,遂依1次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及3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4案合併判處應執行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從事物流業的李男,2019年12月31日跨年夜與少女在南港住處發生性關係,隔年2月少女剛滿14歲又接續發生3次性關係,由於2人均未採取避孕而導致少女懷孕,最後不得已少女只好告訴父親事情始末,並將小孩拿掉。
案經少女父親提告,法官考量2人年紀很輕,李犯案後已坦承並表達悔意,願與少女以及家長達成和解,先支付2萬,並自今年2月起每月還5000元。法官認為,李男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1次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7月,3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則各處徒刑7月,合併應執行徒刑2年,緩刑4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