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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灘島穿「一條線」比基尼 台女男友發「千字文」還原真相

當事人男友出面指控,表示當地警方處理有爭議。(圖/翻攝自Winston Rabe Pagaura臉書)

一名台灣女子日前到菲律賓長灘島度假,大膽穿「一條線」比基尼在路上行走,結果被以猥褻照片罰款2500披索(約台幣1490元),掀起台菲網友議論。之後這名台灣女子個資,疑似被當地警方曝光,讓該女情緒崩潰。而女子男友忍無可忍,PO出上千字聲明稿,陳述事實真相。

女子的男友在文章的一開頭,先為他個人行為,所造成的問題道歉。他表示,他與女友10月9日抵達長灘島度假,本來一開始女友是穿自己準備樸素款的白色泳衣玩水。後來他們經過當地一間比基尼店家,看到受爭議的「一條線」比基尼款式,他就向女友提出「大冒險」要求,女友玩輸了,就穿上這件比較裸露的比基尼,沒想到被當地民眾偷拍。

女子男友提到,這件「一條線」比基尼是在長灘島當地購買,他內心知道這件比基尼是OVER了一點,但「一開始我們真的不曉得這套比基尼在菲律賓是不合規範的,因為我們的認知而言,只要不是露點,都不算觸犯法律。」他並強調,女友穿比基尼時,是有貼胸貼的,所以沒有曝光問題,他也質疑:「若不是合法泳裝,怎麼會在當地店面販售呢?」

男友指出,他們隔天穿著類似款式的泳衣去飯店泳池時,因現場有小孩在場,而被飯店人員警告注意衣著,他們才轉去外面的海灘;結果回程竟被警方攔下;而他們也是到了警局,才知道被人偷拍,且照片已散布在網路上。男友陳述其女友心情:「她當下得知自己被偷拍,情緒控制不住,幾乎是崩潰狀態」。

女子男友說,當下只是因為希望旅程順利,不想耗太多時間在警局,才會簽了罰單繳了罰款。但事後發現當地媒體報導時,竟暴露他與女友身分、照片與護照資料。他質疑,他們開罰的罪名是「拍攝下流照片的行為」,但他們是被偷拍的受害者,不是散布者,但卻向他們開罰,還曝光其身分,讓女友承受莫大壓力,情緒快要崩潰。

男子最後替他的女友澄清,報導中指女方在台灣常常這樣穿,完全是子虛烏有;也心疼女友因為他一時興起想玩大冒險,讓她承受巨大的壓力與不平等對待,他希望外界不要再怪罪女方或轉傳她的相關資料,希望事件能到此為止。

事人男友聲明全文:

面對這次的事情,我為我個人行為,造成的問題,鄭重道歉、感到萬分遺憾及懊悔,原以為是愉快的度假,沒想到會弄到如此難堪局面,實在非常抱歉,帶給外界很不好的示範,我將會省思、檢討這次的過錯,麻煩您們不要再怪罪女方,以及轉傳她的照片、個人資料,她已經承受太多的壓力跟不公平對待,在這裡我想與大家說明這次長灘島整件事情的經過。

起初我們是10/9的下午到達長灘島,在入住飯店後換好泳裝,前往白色沙灘,一開始我的女朋友穿著樸素的白色洋裝在沙灘玩水,但後來我看到當地店家販賣一款造型比基尼,我向她提出大冒險遊戲,因為她輸了,我要她換穿上那套較裸露的比基尼,竟遭遇菲律賓民眾偷拍。

一開始我們真的不曉得這套比基尼在菲律賓是不合規範的,因為我們的認知而言,只要不是露點,都不算觸犯法律,我心裡明白,這款比基尼確實OVER一點,也了解各位看待這件事的立場及不好觀感,我想強調的重點是,我的女朋友當時是有貼胸貼的,所以無論如何,都不會造成曝光,另外一點,若不是合法泳裝,怎麼會在當地店面販售呢?

我們對於當地居民偷拍這件事完全不知情,也以為尺度沒問題,於是在第二天,10/10穿著類似款式、不同顏色的泳裝,同為第一天在當地購買的比基尼,準備去飯店泳池戲水,當時有遇到飯店人員告知我們,因為飯店內小朋友過多,可能要多注意穿著,並且告訴我們比基尼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泳池小朋友過多,隨後我們聽了勸導,過去外面的海灘,且很快的換回正常運動服裝,去餐廳內用餐。

卻在回飯店途中,被警察攔了下來,手上拿著我們被民眾偷拍的照片指責,要求我們過去警局一趟,當下我們感到不知所措,也不明白我們犯下什麼罪,只知道警察是以強迫的方式要求我們配合,但卻說我們沒有犯罪,一再強調前往警局這件事,是為了保護我們,爭取我們的權利,不讓我的女朋友比基尼照片外流出去,所以需要我們過去警局做筆錄、了解情況,也讓那些將照片散布在社群網站的人進行刪除,得到教訓。

在我們答應配合後,警察告訴我們需要帶著護照前往警局偵訊,於是警察陪同我們前往飯店拿護照,因在飯店樓下,有遇到飯店人員看見我們在與警察談話,到達房間後,我們馬上接到飯店經理的電話,告訴我們有任何困難,都可以協助我們,我們將事情敘述給他聽,經理告訴我們,他先過去樓下與警察談看看,能否不耽誤我們原訂行程及旅遊時間,此時我們在房間內等待消息,過了十分鐘後,飯店經理告訴我們仍要去警局一趟,他會派人全程陪伴我們度過難關。

馬上我們搭著飯店的巴士前往警局,一到警局,飯店經理告訴我們,因為語言較不通,由他代替我們與警察溝通與化解,會盡全力幫助我們,請我們在外頭等待,他們談了將近二十分鐘後,飯店經理從偵查室走出來並告訴我們,他有試著說服警方,現在有些FASHION就是如此,但警察不接受,認為這是一個醜聞,決定開罰單給我們,金額是2500peso,我們若繳了錢,就可以立即離開,否則要拘留我們,更是會耽誤我們的行程及時間。且不斷告訴我們,這不會有任何不良紀錄及報導,只是為了定義那些淫穢的照片,以要求那些散布者刪除。

於是給了一個市政條例(M.O.)203 sec5的罰單,但當時罰單上沒有明確的內容,我們只希望旅程順利,不要耗太多時間在警局,於是我簽了罰單。本以為沒事了,但後續看到報導的時候卻完全走了樣,我們的事,馬上在網路瘋傳,臉完全沒有馬賽克,且護照的資訊也都完整的被秀出來。

後續我們去翻了引用法條,講的是拍照者拍攝下流照片之行為,我們都是被偷拍的,散布者也不是我們,卻被要求開罰單,當地警方這樣的處理方式充滿瑕疵,以及報導中講到我女友說自己在台灣常常這樣穿,更是子虛烏有,她當下得知自己被偷拍,情緒控制不住,幾乎是崩潰狀態,根本沒有與警察有任何交談,是我不斷的問警察,這篇穿著規定的明確界線,但警察只有告訴我:「國家沒有這個規範,只是我們太OVER」,我當下只希望能讓這趟旅途平平安安、少惹麻煩,於是立即答應簽字,此時卻讓警方拿到我們的護照,將列印護照說是報案程序,以及我女朋友沒有說過的話,當在報導呈現。

在這裡我要指控菲律賓的報導,完完全全不屬實情,惡意毀謗個人名譽,只為了增加曝光度,且菲律賓承諾我們照片不會交流及報導,卻在隔天馬上看見新聞。而台灣媒體卻引用翻譯的方式,造成極大的傷害,以及轉傳男女方的護照資料以及未打馬賽克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