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箱屍嫌投案4】拒收殺人犯行政干預司法 司法獨立成空談
記者:謝中凡 | 2019-10-22 14:50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少人抨擊政府拒收陳同佳來台投案是自廢武功,放棄司法偵審權。(圖/報系資料照)
港人陳同佳涉及在台殺人案,卻因政府支持反送中,而想盡理由拒絕他來台投案,包括內政部長徐國勇說依屬人主義,香港有司法管轄權,為何不在香港審判?法務部長蔡清祥也替政府護航,一邊說沒有拒收的問題,一邊說要經由司法互助來討論後續處理問題,很明顯地,政治操作已凌駕司法之上,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是非曲折自有論斷。
根據法務部長蔡清祥的說法,陳同佳如果用非法管道進入台灣,會依通緝犯逮捕,移送相關單位,可是問題的重點在陳以合法管道入境呢?答案居然是拒收。
蔡清祥表示,處理本案「沒有拒收的問題,也不會私了案件」,又說,司法沒有空窗期,司法正義不能私了,更不允許殺人犯逍遙法外,中華民國或香港政府都應負起責任,港府不應讓涉及殺人重罪的嫌犯任意遊走,以免串證或湮滅證據。
法務部長蔡清祥和內政部長徐國勇的說法一致,本案台、港都有司法管轄權,基於嫌犯和被害人都是港籍,港府應考量家屬心情,「港人港審」和審判的優先、便利性,在香港優先審理。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也說,當務之急是建議雙方盡速安排主管部門討論,建立台港長久司法互助機制,可有效處理陳同佳案,根本解決問題。
表面上看來,好像都有一點道理,但檢察體系與法界人士為何始終質疑聲浪不斷,就是這些說法根本經不起推敲;有不少檢察官及律師指出,從沒聽過有國家拒收通緝犯,依照法務部、內政部與陸委會說法,士林地檢署可以撤銷通緝了,而移民署把在台灣殺人棄屍的通緝犯註記不得入境,還要檢方的通緝令有什麼作用?
行政部門以行政權嚴重干預檢察體系的司法職權,更讓司法人員忿忿不平,有檢察官指出,我國已對陳嫌發布通緝,應准許入境並緝獲歸案,這是我國司法主權展現,至於送中的逃犯條例,政治問題應循政治手段回應,難道要為了政治而不實現司法正義?
更有檢察官直接抨擊,陸委會不是司法機關,法務部長對具體個案並無指揮權,他們的言論其實都不適當,尤其是陳同佳殺人定罪證據均在台灣,我國要求香港移交什麼證物?相關事證均在台灣,陳同佳要湮滅何種犯罪證據、要與何人串證?更何況要求香港先審判,實在是莫名所以。
固然法務部、內政部及陸委會的任何言論都不會影響檢察官、法官的偵、審司法獨立,但此次個案,行政權的行使讓陳嫌無法入境,司法權也就無從行使,司法人員亦只能徒呼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