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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放寬原民自製獵槍範圍 獵捕動物種類數量和期限也從寬

原住民王光祿獵槍釋憲案,大法官開言詞辯論庭時,原民團體至司法院前聲援,「升起狼煙」向祖靈等傳遞「狩獵文化無罪、法律規定違憲」訊息。(圖/報系資料照)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定讞,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釋憲,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違憲,要求主管機關放寬自製獵槍範圍,應在2年內修正。

大法官也表示,立法應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對獵捕活動的期限、程序、獵捕動物的種類和數量,也應放寬,現行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應再適用。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人民持槍,例外許可原住民持有「自製槍枝」,用途只能用在狩獵,子法則規定所謂的「自製槍枝」只限於殺傷力較小的前膛槍,彈丸須從槍口裝填。《野生動物保育法》則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必須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需事前申請並經核准等規定,導致不少原住民觸法。

王光祿主張,政府應積極保護原住民的狩獵文化,提供安全槍枝並開放狩獵,取消申請制度,現行法令只允許原住民使用前膛槍狩獵,但前膛槍的膛炸風險高,政府應提供「制式槍枝」讓原住民打獵;且外出打獵不知道會打到何種動物,事前申請的行為不符合實務現況。

大法官會議3月9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王光祿、內政部、警政署、農委會等相關機關,並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