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加上非法遊行 三案判決黎智英服刑20個月
編輯:廖梓翔 | 2021-05-28 15:05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0泛民參與2019年10月1日遊行,被港府控煽惑他人參與等罪。(圖/中新社)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李卓人等10人,日前遭指控在2019年10月1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8日整起案件宣判,10名被告分別被判刑14至18個月,而其中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黎智英遭判刑14個月,同時與先前兩起非法遊行案整合,黎智英遭判決有期徒刑20個月。
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指出,法官胡雅文在判決時表示,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認為即時監禁是最適合的判刑。而他也認為《基本法》中雖然有保障市民享有言論、示威、集結的權利,但是並不是絕對的權利,並強調被告的政治立場與理念均與判決無關。
而對於被告人等提出組織只是一個和平理性的集會,法官胡雅文認為,實際上的確有暴力事件、破壞、阻礙交通的行為發生,認為被告的辯駁「實在天真」。而其中由於被告人等的行為,造成大量人群聚集、群情高漲,導致暴力行為一觸即發,這部分也是加重量刑的原因。
而這次的被告中,分別有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及蔡耀昌等人。其中他們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另外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四人另外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吳文遠、蔡耀昌也例外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最後,法院判決涉案的被告中,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判刑18個月,何俊仁雖然在「8.31案」中獲判緩刑,但法官認為在這次的「10.1案」中,他的行為導致暴力事件發生,並且重複犯案,因此撤銷緩刑,兩案共判刑18個月。
黎智英則因與李卓人早在「8.18案」遭判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兩罪,再加上「8.31案」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罪共被判處14個月。本次又遭判刑14個月,最後三案統計,判決有期徒刑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