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撿屍正妹同事性侵 完事後鑰匙給友人接棒硬上
記者:陳孟萱 | 2021-05-31 17:44
台北1名男子撿屍正妹同事,又將摩鐵鑰匙交給友人,正妹因此遭2人性 侵,高院二審判刑維持3年4月。(圖/翻設Pixabay)
台北市1名張姓男子,2018年6月間邀約一群同事在信義區夜店聚會,趁女同事可可(化名)酒醉,張男竟將她帶往摩鐵性侵得逞,張男隨後又將鑰匙交給友人陳男,陳男也對可可性侵得逞。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將張男判刑3年4月、陳男判刑1年8月並緩刑5年。張男上訴二審,高院31日二審還是將他判刑3年4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愛慕女同事可可已久,2018年6月7日凌晨,他邀約可可、陳男等人,一起到信義區某夜店內聚會。同日凌晨2時許,張男見可可不勝酒力,帶著可可至摩鐵投宿,2人進房後,張男見逼迫可可為他口交得逞,隨後返回夜店。
張男回到夜店後,聽聞陳男當晚沒有地方投宿,告知對方自己開了間房,2人遂一同搭計程車回到摩鐵,張男將房門鑰匙交給陳男後離去。陳男進房後,發現床上竟躺了酒醉昏睡的可可,一時色心大起,遂對可可性侵得逞。可可第二天早上酒醒後,才發覺自己遭2人性侵,報警處理。檢方對2人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張男一開始否認犯行,但之後承諾以40萬元和解,但反覆不定,並未給付;至於陳男則坦承犯行並與可可達成和解,且取得可可原諒。一審法院認定2人均犯下《乘機性交罪》,張男判刑3年4月,陳男判刑1年8月、緩刑5年。
張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張男為滿足一己之欲,不顧與可可間之同事關係而犯罪,並無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自無刑法「情堪憫恕」規定之適用;且張男直到上訴後才給付賠償,且未獲可可諒解,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維持3年4月的刑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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