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推出惠台26條 同享國民待遇
記者:甯其遠 | 2019-11-06 13:01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11月4日說明對台26條內容。(圖/中時電子報)
中國國務院台辦、國家發改委等20個機關部門,推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惠台26條),其中包括為台灣企業和台灣人民提供與大陸國民同等待遇的措施各13條。全部條文如下:
第1條: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第2條: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第3條: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迴圈經濟項目。
第4條: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第5條:台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第6條: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第7條: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台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援。
第8條: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第9條: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第10條: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第11條:對從台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協力廠商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台灣輸入大陸商品協力廠商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台灣的符合要求的產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第12條: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第13條: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第14條:台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第15條:台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專案和財政專案。
第16條:台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產品。
第17條:試點在福建對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胞使用大陸行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第18條:持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19條:台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台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第20條: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第21條:在大陸高校(台灣的大專)、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台灣地區參與的專案、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台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第22條:台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第23條:進一步擴大招收台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第24條:台灣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台灣教師和學生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第25條:歡迎台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台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台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第26條:台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台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台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台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