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禿鷹案輕判6月 最高法院要求高院詳查
記者:項程鎮 | 2021-08-16 11:41
前金檢局長李進誠涉及股市禿鷹案,更三審輕判6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圖/報系資料照)
纏訟16年的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洩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等罪,重判10年徒刑,上訴後,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洩密輕罪來回擺盪,高等法院更三審依洩密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表示,更三審指李只構成洩密罪,但他洩密與讓人獲取不法利益,是否有關連性,是否構成貪污罪有待調查,檢方上訴有理由, 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起因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洩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
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經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的偵查祕密洩漏給林明達等人,也提供給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
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將李男重判10年、9年6月,更一審認為林男等人在股市加碼放空獲利,與李的洩密沒有直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洩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洩密致股價下跌,讓林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已觸犯貪污、洩密罪。
更三審則認為,李進誠主管監督事務,並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圖利罪。不過,李男任意洩漏應保守的祕密,對國家機關及金融秩序監理造成危害,但本案訴訟超過14年,對他心理及律師執業影響甚鉅,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判處6月,可易科罰金。檢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