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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醫院前放射科主任收賄16萬元 判囚3年8月定讞

前衛福部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李傳國收賄,遭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前衛福部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李傳國,利用醫院電腦斷層掃瞄儀維護保養招標的機會,向廠商收賄16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斥責他損及醫界聲譽,依公務員對職務上之行為收賄罪判囚3年8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豐原醫院在2008年辦理X光影像數位化、及影像傳輸系統維護保養等採購案,進行第3次招標議價,採購案均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與廠商議價,但因廠商報價均高於底價,又不願意減價,以致廢標。

李男於是請求醫院提高底價獲准,將底價分別提高為210萬元、110萬元,廠商第4次議價時以底價得標,為感謝李男的協助,以標案之得標金額5%共16萬元作為給他的回饋,交付16萬元現金賄款給他。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酌李男行為時擔任豐原醫院放射科主任,竟為貪圖利得收賄,損及素有崇高評價之醫界聲譽,且在審理時翻供否認犯行,沒有悔意,將他判刑3年8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