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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警抓錯路人勒頸拒道歉 高階警官直言:應致歉

便衣刑警下車用手勾住王男脖子,其中1人還拿警棍,控制其行動。(圖/翻攝畫面)

25日晚間8時許,屏東警方跨區到高雄查緝毒品案時,用手勾頸盤問20歲王姓男子,發現搞錯對象就離去,還嗆聲「要告就去告」,王男事後提告妨害自由、傷害告訴。高階警官私下表示,警方明顯違法,應致歉。

高階警官指出,屏東警方的作法明顯違法,怎麼還嗆民眾「愛告就去告」,不應該有這種態度。人權保障是憲法的位階,身為執法人員不守法,已不是法律概念不足的問題,而是執法人員犯法在先的倫理問題了!

高階警官還透露,警方執法錯誤,屏東警分局竟應承認錯誤,利用此機會教育員警。偵辦案件誤認民眾為犯嫌,實質上可能有妨害民眾自由的違法事實,當下應向民眾致歉,這是執法機關基本的法律素養及態度。

有律師指出,警方臨檢或查緝行動,認定的標準不同,警方臨檢搜索盤查車輛或人身的要件比較嚴格,不能隨便看路人可疑就要求盤查。以此案來看,毒犯通常身上帶刀槍,警方在查緝行動,誤認王男為毒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執法上的手段與目的,並未逾越比例或執法過當的嫌疑。

律師表示,王男看到3部車在追逐,擔心被撞趕緊躲起來,此舉被警方誤認為同夥,雖在執權的容許範圍內,但警方勾肩勒頸盤查王男身分後,發現抓錯人,沒主動道歉致意並解釋查緝行動的目的,在王男眼裡觀感不佳,也可能有涉嫌妨害自由的疑慮。

屏東警開偵防車偵辦毒品案,先擋住王男車頭,隨即下車盤查身份。(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