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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女撿小費遭PO網公審 舞者友批「偷錢的蝦妹」互控不起訴

夜店撿鈔票造成客人和舞者友人互告,北檢都不起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王姓女子與友人到夜店慶生,拿走客人給舞者的小費,舞者友人在Dcard發文公審「偷錢的蝦妹」,事後王女友人澄清王當天喝醉,她們已將4張百元鈔丟回舞台,雙方互控侵占、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30日將雙方不起訴。

王女去年12月中旬與姊妹淘穿護士服,到信義區夜店慶生,當時台上進行變裝皇后的秀舞表演,有客人把多張百元大鈔丟到台上打賞舞者,王女順手撿起來。

舞者的友人拍到王女撿走小費的過程,在Dcard公布影像,指稱穿著護士裝女客是「偷錢的蝦妹」,王女朋友上網澄清,指當天王女喝醉失態,她們發現王拿走小費,有將錢還回出去。事後雙方互控,王女被控侵占,爆料的舞者友人則被告妨害名譽。

檢方調查時,王女辯稱她喝醉,不記得當天發生什麼事,不滿對方把她po網公審,檢方依據現場錄影畫面,認為王女是酒醉撿鈔,協調雙方和解後,分別撤告或表示不再追究,因此全部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