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男友公司賣命3年零支薪…他「揉胸小三」工具女怒領28萬 結局神反轉
編輯:陳頡 | 2021-10-26 17:35
張女遭男友劈腿,氣得領走對方存款。(示意圖/Unplash)
彰化一名張姓女子2015年開始和梁姓男友交往,並在對方經營的公司擔任會計,卻整整3年沒領到薪水,後來她發現男方劈腿,氣得質問梁男卻被趕出租屋處,一氣之下從男友帳戶領走28萬元,遭提告求償。不過,法院勘驗2人對話,查出梁男曾在錢被領走後傳訊「那些都給你」,判處張女免還款,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張女主張,她自2015年11月間開始與梁男交往,不料對方竟於2018年9月11日凌晨1點44分許,與其他女子擁抱、接吻及揉胸等親密行為,出軌行為全被公司監視器錄下,自己察覺異樣後,立即前往現場與男友談判,誰知梁男見笑轉生氣,竟要求她馬上搬離租屋處。
張女指控,雙方交往3年多來,自己在男友公司擔任會計,均未領取薪資,所以她於2018年9月11日中午至銀行辦理匯款時,才把對方帳戶內28萬元領走,又因梁男過去之信用卡費、水電費等均由她負責繳納,當時自己還透過LINE詢問是否須留一部份款項供其繳費等,梁男亦表示「不用」、「那些都給你」。
針對女方說法,梁男辯稱,他從未免除張女盜領系爭存款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債務,且對方亦曾另案請求給付薪資之民事事件,抗辯該28萬元為薪資而主張抵銷,可見債權確屬存在,加上自己已明白要求她返還28萬元,並無免除債務之意,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張女如數賠付。
彰化地院審酌,張女未經同意獲取存款,梁男雖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對方返還系爭存款;然梁男已於案發後表示將存款給予女方,亦即免除張女返還義務之意,依民法第343條之規定,前述債務關係應歸於消滅,如今再請求給付,自屬無憑,駁回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