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痛針猝死2/藥害救濟「十告九輸」 大法官3年前看出問題至今未改
記者:項程鎮 | 2021-10-28 06:00
律師界普遍認為,藥害救濟案「十告九輸」,是該改革、保障弱勢民眾的時候了。(示意圖/繪圖組)。
花蓮孫女士的先生是家中經濟支柱,先生病倒後,孫女士除了要到醫院照顧先生,還得掛心孩子生活起居,讓她感到心力交瘁,不料一針止痛劑竟讓先生撒手人寰,對於半生依賴先生養家的她來說,宛如晴天霹靂,不但得承受喪夫之痛,還要面對日後的經濟困境,由於施打止痛針時她在場照料,讓她同時須承受親族間極大的壓力,必須找出先生猝死的原因。
孫女士的先生因身體不適,2015年間到花蓮慈濟醫院就醫,被診斷為頸椎退化併脊髓腔狹窄、呼吸衰竭,後來先生的脖子痛得受不了,要求打止痛針,於是院方在晚間施打止痛劑配西汀(Pethidine)50㎎,不料隔天早晨,醫護人員發現病人已無呼吸,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
孫女士為了對亡夫在天之靈以及親族交代,查明有無醫療疏失,窮盡一切辦法提起相關訴訟,不料都敗訴,因此申請「藥害救濟」成為她唯一能討回公道的機會,只是面對藥害救濟「十告九輸」的現實問題,她仍決定堅強地走下去,在申請藥害救濟被駁回後,轉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審判決她敗訴的決定,就是她最後的希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期間,擔任孫女士法扶律師的溫毓梅指出,孫女士的故事絕非個案,現制最大的問題,在於申請救濟的民眾通常不具醫藥專業背景,屬於絕對弱勢的一方,因此當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認定無過失時,須有一個能讓司法交付鑑定的獨立機構,以客觀第三方身分,平衡弱勢民眾醫藥專業的不足。
溫毓梅主張,藥審會的決策過程,就算要對申請補償的民眾保密、不讓律師閱卷,也不能以保護審議委員為由,拒絕讓法院了解審議內容,這樣不但侵害了司法權,也牴觸憲法保障民眾訴訟權的意旨,民眾如何能得到公平的審判?
其實,黃瑞明大法官早在3年前就看到了這個問題,2018年釋字767號解釋出爐時,他即明白指出,實務上藥審會鮮少在駁回救濟理由中,說明依據的醫學文獻出處,即使是醫藥領域的專家,也無法從藥審會的理由中,檢視其依據是否正確,他認為藥害救濟實務上的做法,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溫毓梅強調,藥審會認為孫女士的先生長期抽菸、喝酒,還有糖尿病,以前多次使用配西汀(Pethidine)都沒問題,以此作為抗辯不需補償的理由,問題是病人這次施打配西汀(Pethidine)12小時就猝死,間隔時間如此接近,很難讓說服家屬和律師彼此間沒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