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新光三越大門「跌倒手骨折」 貴婦求償29.8萬結果出爐
編輯:黃任強 | 2021-10-30 16:05
一名女子在逛新光三越A11時,撞上玻璃門導致骨折。(圖/翻攝自Google Map)
一名李姓女子去年2月下午到新光三越A11逛街,沒注意到大門非自動感應,不小心撞上玻璃門跌倒,導致左手臂骨折,認為百貨公司的設置管理明顯有過失,才會害她受傷,因此求償29.8萬元。經過上訴,台北地院的判決也在近日出爐了。
根據判決書,李姓女子主張,百貨公司的大門皆為自動感應門,且大門前舖有地墊,一般情形踩踏地墊時門就會開啟,但是該大門並不是自動感應門,且未張貼告示牌指引開啟方式,但是門前有舖設地墊,造成她要通行時,誤以為是自動感應門,因而撞上玻璃門跌倒,氣得求償包括醫療費用10萬2000元、交通費6000元、看護費用9萬元(每月看護費15000元×6個月)、慰撫金10萬元,總共29萬8000元。
百貨公司方面則表示,考量到經營面積、規模龐大、公眾出入往來安全與消防緊急逃生必要等諸多因素,若四周對外的出入口都裝設自動感應門,萬一發生火災或斷電情形時,全部的大門會無法開啟,將影響緊急逃生之重大危險,因此未將所有的出入口均設置成自動感應門。
而實際訪查信義區之各大百貨公司出入口,以手推方式開啟的大門數量多達43個,完全自動門僅有一個,與李姓女子主張的事實並不相符,而且目前並無任何法規規定,百貨公司大門須設置為自動感應門。另外,法院調閱監視器發現,李女在撞上玻璃門前,已有10多名消費者順利通過,足以認定一般人能辨識該門並非自動感應門,門上也設有明顯銀色長條門把,以及「推」的標示,認為即使李女身材嬌小,也足以辨認是手動推門。
法官認為,李女撞上玻璃門是因為沒有注意前方狀況,並非百貨公司沒設置自動門所致,因此針對請求賠償的29.8萬元,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判李女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