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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大火震驚全台 北市新增7條「錢櫃條款」

台北市去年發生錢櫃大火案,促使市府修訂「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裡頭新增7條「錢櫃條款」,違者最重罰5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市去年發生震驚全國的錢櫃大火案,促使市府修訂「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裡頭新增7條「錢櫃條款」,包括消防安全設備不得無故關閉、火警受信系統應強制啟動警報音響功能等,最重將罰5萬元,預計規範全市200多家業者,全案昨初審通過,最快明年實施。

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3日審議該自治條例,消防局長吳俊鴻指出,由於錢櫃林森店逕自關閉消防安全設備,且場所的消防編組和施工人員應變能力不足,才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北市希望透過修法,加強源頭和業者自主管理,原自治條例共計17條,本次調整6條並增訂7條。

檢視本次新增條文,包括該管理權人每年至少辦理1次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製作並播放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明定消防安全設備不得無故關閉或妨礙其功能;消防安全設備開關處應標示「嚴禁關閉」的警語。

還有,火警受信總機應具有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音響之功能,並應立即將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的訊號通知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傳送至消防局資料庫。

此外,還有議員提案修訂,增加第14條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應負擔行政責任,在申報檢修結果時,應提出具建議事項供場所管理權人遵循。若違反導致火災發生時出現消防安全設備故障,可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市議員王浩會後受訪表示,修訂第14條的意義在於,要增加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的壓力,不許隨便檢查了事,同時增加行政法則,若二、三讀會沒有異議,最快明年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