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無印良品」商業詆毀糾紛告贏 「日本無印良品」要賠174萬
編輯:林姸君 | 2021-11-06 07:32
商業詆毀糾紛案,日本無印良品要賠償北京無印良品。(圖/報系資料照)
「北京無印良品」控告「日本無印良品」商業詆毀糾紛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日本無印良品」構成商業詆毀行為,判其賠償「北京無印良品」4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74.5萬元),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根據陸媒《中國網》報導,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棉田公司」)認為,2019年11月10日開始,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日本無印良品)等2被告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及線下實體門店中發佈聲明,稱「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
棉田公司表示,結合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發佈聲明的前後文,足以導致公眾將上述「其他公司」與棉田公司劃上等號,認為棉田公司搶注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的「無印良品」商標,是不法之徒,因此對其求償經濟損失3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309.2萬元)、賠償因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3.5萬元),並要求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成立,判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中就消除影響一節,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大陸地區實體門店發表為期30天的聲明,以消除影響。2019年11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原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商標法當中「搶先註冊」已經包含了行為不法的否定性評判。在此前提下,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指稱棉田公司「搶注」商標,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亦屬於貶損性的評判。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等2被告實際發佈的公開聲明,客觀上反而存在違背事實的表述,進而實際上貶損棉田公司商譽。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賠償北京無印良品經濟損失30萬元、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10萬元,共4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74.5萬元),並在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大陸地區實體門店公開刊登書面聲明以消除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