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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 企業捐款抵稅150%

立委蔡易餘說,期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能帶動台灣的運動產業繼續蓬勃發展。(圖/蔡易餘辦公室提供)

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企業透過教育部設立的專戶捐贈教育部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業後,在申報所得稅時,在新台幣1000萬的額度內,可按捐贈金額的150%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領銜提出修正案的立委蔡易餘在法案通過後發言指出,這兩年陸績有職籃聯盟誕生,期待新法規能帶動台灣的運動產業繼續蓬勃發展。

立院三讀通過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2條,規範教育部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的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以引進民間資源、擴大體育投資。除了明定營利事業透過專戶對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的捐贈可按金額的150%減稅外,也規定營利事業與受贈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1000萬元額度內,僅能按捐贈金額的100%自所得額中減除,以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進行不當避稅行為。

推動修正案的立委蔡易餘在法案通過後在議場發言說,「今天很開心《運動發展條例》26條之2,可以在大家的幫忙之下順利完成三讀,雖然抵稅無法達到250%,但是150%的誘因也是可以讓企業,願意投資更多促進國內棒球、排球、籃球以及壘球等多項重點運動項目。」他表示,要特別感謝前立委高志鵬在擔任台啤籃球隊的領隊時,經歷了從籃球職業化到沒有職業化,並努力想讓SBL再度職業化,並在第9屆立委任內就研擬《運動發展條例》立法過程。

蔡易餘說,高志鵬與政委張景森擬定的法案,也就是今天通過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在108年4月10號委由蔡易餘領銜提案,雖然在第9屆提案無法順利通過,但在第10屆會期朝野順利完成協商,財政部也願意用150%的抵稅額度入運動產業。他說,去年有P. LEAGUE+聯盟成立,今年又有T1聯盟的成立,期待未來台灣的運動產業繼續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