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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煮「蟑螂飯」還拍照…臭臭鍋店長瞎扯:提醒老闆注意衛生 下場超慘

臭臭鍋店長不顧鍋中有蟑螂,竟直接炊煮米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竹一名侯姓女子在一間三媽臭臭鍋擔任店長,不料她在炊煮米飯時發現鍋中有蟑螂,竟不顧食品衛生安全,拿出手機拍照後,把蟑螂和白米一起煮成熟飯,事後遭鄭姓老闆開除。被炒魷魚後,侯女心有不甘,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辯稱拍照是要提醒老闆注意店內衛生,但法官不採信,一審判處敗訴。

根據判決書,鄭姓老闆主張,自己經營三媽臭臭鍋店,自民國95年7月僱用侯女在內等多位員工,並將她提升為店長,不料對方擔任店長後怠忽職責,客人怨聲載道,屢勸不改,他基於生意考量,決定不再讓侯女擔任店長,怎知原告疑因收入減少,心生不滿,甚至企圖報復,想讓臭臭鍋店倒閉。

老闆指控,去年6月18日,他在家中以手機連線店內監視器,看到侯女將白米下鍋煮飯前,明知鍋內有蟑螂,不但不加以除去,反以手機拍照存證後,再讓蟑螂與白米一起煮,自己深覺有異,隨即會同廚餘人員前往店內查看,並查得鍋內米飯中有多隻蟑螂,他實在忍無可忍,才決定將侯女解雇。

針對業者說法,侯女辯稱,自己當時發現米鍋附近有蟑螂,立即拍攝照片是為告知老闆應注意衛生,屬合理行為,再說對方並非雇用30人以上之雇主,並無備置工作規則之必要,要求雇主給付工資12萬3,662元、資遣費26萬5,674元,合計38萬9,336元,並提撥8,712元到她的勞工退休金專戶。

新竹地院審酌,侯女在廚房煮飯時發現白米上有蟑螂,竟對蟑螂拍照後,即將白米直接下鍋蒸煮,顯然別有居心,且惡意欲將摻有蟑螂之白米煮熟,以製造食安或環境衛生問題,甚至私吞客人付的餐費,確有違反應誠實執行職務、不得侵占雇主財物之勞動契約義務,妨害食安行為情節重大,認定老闆解僱有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