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別喪志! 去年4成失業勞工未領完失業給付就重回職場
記者:薛孟杰 | 2019-11-27 11:36
勞動部說明,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若未領滿失業給付就找到新工作,仍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圖/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日前公布11月無薪假人數,創今年新高,又引發基層勞工關注,也有勞工致電勞動部詢問失業給付相關議題。勞動部表示,只要勞工符合資格,一旦遭遇非自願性失業,即可請領失業給付。去年雖有80,832位勞工請領失業給付,但其中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有31,481件,相當於近四成失業勞工,失業給付還沒有領完,即已順利回職場,呼籲勞工萬一遭遇失業,也無須喪志。
勞動部日前公布11月中旬放無薪假人數,比10月多出600人,為2668人,創今年新高,對照蔡總統日前強打回台投資總金額將破7000億,無薪假人數增加,是否暗示就業市場真實情況並沒有那麼好,引發外界討論。按照現行規定,若遭遇大環境不佳伴隨的失業,勞工只要符合「非自願離職」、「離職前三年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以及「登記後14日都無法成功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等四項條件,失業勞工即可請領失業給付,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失業給付月給付金額,從失業勞工離職辦理勞保退保當月起算、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如果失業勞工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撫養一人,可多加領10%,最多加至20%;失業給付最長可請領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以請領至9個月,請領失業給付並不會影響勞保給付金額。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未領滿前,若已重新回到職場受雇,只要參加就業保險累計滿三個月以上,就能向勞保局另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雖剛找到新工作,但只要重新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仍可一次領回「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金額則為還未請領失業給付的五成。
例如,以月投保薪資30,000元的一般勞工,非自願離職時可月領薪資六成、18,000元的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六個月,假設該勞工只領兩個月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另四個月失業給付雖沒領到,還是可以領到36,000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