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驚覺「18年媳婦改名隱匿婚姻紀錄」 人夫怒求償百萬:外遇誘騙我結婚
編輯:黃任強 | 2022-01-13 17:24
台北一對夫妻結婚18年,女方被發現隱瞞曾經結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有對夫妻結婚18年,某天人夫的母親請領戶籍謄本,發現媳婦早有婚姻紀錄,還刻意改名隱匿,妻子則解釋是為了辦理貸款,才會和前夫假結婚,但老公不信,要求她交出前夫的聯繫方式,儘管妻子發誓所言為真,他還是不相信,認為妻子以外遇方式交往,誘使2人結婚,毫無婚姻忠誠可言,一氣之下告上法院。
根據判決書,人妻在1996年11月間隱瞞已婚身分,以外遇方式和人夫交往,多次外出過夜,期間未曾告知已婚身分,直到1997年8月22日才和前夫離婚,後來在2002年2月3日結婚。人夫母親在請領戶籍謄本,意外發現女方早結過婚,於是告訴兒子。
人夫事後詢問,妻子稱因辦理購屋貸款需求,才會和前夫結婚,以取得貸款資格,但他不願相信,要求妻子交出前夫聯絡方式,妻子則一再發誓所說的都是真的。人夫因為在部隊服務無法求證,因此大為憤怒,認為婚姻是人生大事,有忠誠義務,隱瞞事實不可取,而且還以外遇方式交往,誘使他結婚,岳父和岳母也知情不報,侵害其婚姻選擇與配偶權,於是向3人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人妻則否認是外遇和人夫交往,而且2人交往多年才結婚,與前夫離婚一事沒有關連性,認為老公的配偶權未受侵害,加上從和前夫到現任老公提出訴訟,都已經超過23年,主張時效已過。
對此,法官表示,2人認識到交往時間長達5年,足夠雙方建立感情而互訂終身,難認人夫因妻子隱匿才會錯誤結婚,即使女方在結婚前未主動告知,岳父和岳母有隱瞞,也難認其有侵害他的結婚自由或配偶權,賠償請求權也超過時間而消滅。最後駁回人夫的告訴,全案20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