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禁用一次性飲料杯? 環保署回應了
記者:中國時報林良齊 | 2022-01-20 13:43
依環保署預告的「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指出,要求飲料店應禁用「發泡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未來也不得提供「未發泡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圖/報系資料照)
依環保署預告的「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指出,要求飲料店應禁用「發泡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未來也不得提供「未發泡塑膠一次用飲料杯」,但今天舉行法案研商會時,有環保團體指出,如早餐店也提供飲料販售,希望比照飲料店納管;環保署表示,早餐店與餐廳是否要納入此次管理,將納入通盤考慮。
依環保署規劃「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保麗龍)一次用飲料杯」、「連鎖業者應提供自備循環杯消費者5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應免費提供循環杯供消費者借用」,違反該法規將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
荒野保護協會代表表示,目前市場有很多標榜自然材質的材質,是否應妥為規範?而複合材質是否應要檢視後才允許使用?製造塑膠容器的瑞興工業代表指出,依草案公告仍開放紙為主體的飲料杯,是否應一併納管?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副執秘魏文宜表示,推動的主要目標為減少一次用飲料杯,但考量是否有其他替代材質,因此優先禁用限用一次用塑膠杯。
荒野保護協會代表詢問,有滿多的店面如早餐店等除了提供冷熱食外,還有飲料,希望能擴大規範、一併規範;野薑花公民協會代表說,管制的飲料店提及包括攤商,但如果是提供熟食兼販售飲料算嗎?
魏文宜表示,早餐店業者是否納入將通盤考慮,而依現行草案只要攤商有提供飲料的攤販就算飲料店、就要納管。
看守台灣秘書長謝和霖表示,草案仍允許一次用的紙杯可以使用,但多數的紙杯含淋膜、不易回收,因此應逐步推動無淋膜紙杯,他也提及,如夜市等商圈,更應提供租賃循環杯,應在草案中授權地方政府提報夜市商圈要提供租賃杯、自備杯具優惠的時程,此外,應該草案中明定最晚公告禁用未發泡塑膠的時程;瑞興工業代表則說,依環保署規劃,PLA(生物可分解材質)塑膠也被排除在外,PLA不算友善材料嗎?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執秘王嶽斌表示,未發泡塑膠飲料杯的最晚提報時程會再找地方討論,至於夜市商圈等租賃借用,可以授權地方處理;針對製造業者疑義,他說,容器製造有轉型與經營策略調整,希望業者能提供衝擊與影響,以利環保署做後續的評估。
荒野保護協會代表說,雖然循環杯比一次性用飲料杯來的好,但還是有成本,因此循環杯應可考慮讓消費者付費;王嶽斌說,初期推動不建議要收費,但業者可以用押金的方式以提高歸還率。
謝和霖說,草案允許疫情期間業者可以不提供租賃杯使用,但其實一次用的飲料杯也難以防止傳染;綠色和平代表說,如海外的星巴克也拍下無接觸裝填飲料的影片,呼籲民眾可以在疫情期間自備循環杯。王嶽斌說,將針對疫情部分的處置方式再與衛福部討論。
王嶽斌會後受訪時表示,目前預估在今年5月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在公告前整理蒐集的意見做成QA或指引販售業者、地方政府參考,讓大家知道哪裡可以執行。
至於納管範圍是否會納入如青草茶業者、早餐店業者等,魏文宜說,會針對適用範圍會有更詳細的規劃,匯整各方意見,法律公告時能夠更精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