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保障逾4年 監委指政院及陸委會以行政阻兩岸同婚
記者:甯其遠 | 2022-02-22 16:35
監察院22日公布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對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司法院2017年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二人婚姻自由」,但監察院今(22)日公布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的調查報告指出,雖然立法院在2019年三讀通過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但此法未規定跨國同性婚姻或港澳地區人民結婚的效力,已經超過釋憲案要求2年內修定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
監察院今天提出跨國同婚調查案報告指出,司法院於2017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同樣的婚姻自由權利,同受憲法制度之保障,並限期2年內修訂同性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立法院亦於2019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但此施行法並未規定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或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人在台辦理同性婚姻登記。監察委員紀惠容、葉大華、王幼玲遺憾認為,這已經超過釋字第748號要求在2年修訂相關法律明文保障的規定,至少影響3、4百對同志伴侶權益。
監委報告指出,有許多跨國同性伴侶,已在承認同婚的歐美第三國結婚登記多年,育有子女,回台辦理結婚登記時,內政部戶政機關卻拒絕受理登記。迄今已有3個案例歷經數年訴訟程序,終於獲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准以結婚登記,但當事人均已身心俱疲,各項金錢負擔沉重。
監委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婚姻成立要件依行為地法,我國民與大陸地區之同性伴侶應可依《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直接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面談、入境事由等機制尚待研議為由,遲未依法准予兩岸同性婚姻登記,顯以行政措施造成同婚障礙。
監委呼籲,行政院及大陸委員會應依現行法規定,儘速研議辦理兩岸同性婚姻之登記及依親居留措施,在法令規定完備前,研議放寬已在國外登記同性伴侶或同性婚姻者來台依親居留措施,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及兩公約規定「家庭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