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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老董「伸手管東管西」 金管會祭「吳東進條款」限制股東干預

新光金老董吳東進(中)當影武者,金管會開鍘遭停職3個月,外加再祭出條款。(圖/資料照)

金管會將祭出吳東進條款。先前被金管會裁罰停職或解職的金融機構董總、無職位大股東頻繁出入公司及干預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目前無法可罰,金管會將在六個月內研議修法或訂定公司治理守則,限制這些前董總、大股東實際干預金融機構的營運。

銀行局局長莊琇媛在宣布新光金控裁罰案時,亦宣布金管會近期將研議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制規範的精進作法,以建立金融機構據以依循的規範,提升國內公司治理環境。

即現行對沒有掛公司職位的大股東、被停職或撤職的董事長、總經理,頻繁進出金融機構辦公場所,或實際影響日常業務、公司決策,金管會目前無法可管,也無法裁罰這些大股東及前任董總,現行法規也不能限制這些人不得進入辦公場所或召開會議,只能罰金融機構任職的人。

莊琇媛表示,翻遍法規後發現無法對已不是新光金或新光人壽董事長的吳東進開罰,所以金管會後續會針對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守則、現行公司法、金控法、銀行法、保險法等,研究要如何限制,並會參考其他國家法規,現行公司治理制度,研究如何修法明訂大股東與公司之間如何互動。

先前銀行局曾對中信金控總經理吳一揆處停職半年,對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祭出解職;保險局則是有對南山人壽前董事長杜英宗停職二年、吳東進停職二年及這次許澎停董事及董事長三個月。

莊琇媛表示這次吳東進是因為有人檢舉,且掌握具體證據,才有依據去處理,至於之前被停職或解職、甚至公司大股東是否有干預公司經營,則無法可查,所以金管會希望用六個月時間研究並提出改革方案,研究是否用法律或自律規範等,進一步規範大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往來。

保險局局長施瓊華表示,先前對杜英宗停職二年時,有要求不得領取任何形式的薪酬,並沒有法規可限制被停職者進入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