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東進停職「干政27次、交易4案」 新光人壽董座潘柏錚「未督導」遭減薪三個月
記者:李蕙璇 | 2022-03-10 20:18
去年11月立委林楚茵收到檢舉,新光金控、新壽前董事長吳東進仍對新光金相關業務給予指點;此案歷經3個多月調查,於今天公布裁罰結果。(圖/林楚茵立委辦公室提供、報系資料照)
大股東干預保險公司資金政策,金管會今天(10日)祭出重罰!針對前新光人壽吳東進參與公司會議並下指導棋,對新壽罰款300萬元,並調降現任董事長潘柏錚三個月薪資,月減幅度3成,且3年內不得新增與新光傑仕堡健身等6家公司暨與吳東進有關的投資交易,新壽還需依比例原則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2020年9月,金管會金檢新光人壽海外投資發現多項缺失,並違反公司治理設立有如「太上皇」的投資決策單位「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主導投資等五大缺失,新壽遭重罰2,760萬元,時任新壽董事長吳東進被停職到本屆任期結束(明年6月),新壽投資長袁宏隆也遭解職,五年內不得復職,並要求新壽三個月內須組織重整。
豈料,隔年11月,立委林楚茵爆料收到檢舉,吳東進在2021年10月1、2、7、22日與11月7日五度召開金控董總高階主管會議,干預信用卡業務、涉入新壽土地開發等。經過金管會要求新壽獨立董事調查及公司說明後,於今天公布調查與裁罰結果,光是說明長文就超過兩千字,鉅細靡遺。
金管會表示,新光人壽辦理資金運用、不動產投資管理及其他業務作業,有未落實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兩大部分。
首先是在「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新壽相關部門依已停止董事長職務吳東進的指示,召開相關會議,未遵循公司內部控制程序事前簽報等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例如,新壽外務企劃部及不動產投資部,仍依吳東進指示召開業務推動及不動產開發等會議,由吳的秘書逕行通知新光金控董事長、新光人壽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等人與會,且有提供公司資源供召開集團會議之關係企業使用,吳東進與吳投資事業及利害關係人參與會議,未落實利益迴避。
新壽在2021年間不動產相關會議由吳東進擔任主席者計24次,及吳東進未出席會議但涉有指示者計3次。依吳東進指示提報董事會審議新壽與吳東進投資事業進行交易者共4案。
再者,未落實不動產投資管理部分,金管會發現未確實落實新板傑仕堡B棟之查核控管,將新板傑仕堡B棟委託利害關係人某商旅經營管理,該商旅將B棟之未出租空置之房間提供不特定人日租使用並收費納為收入,或以未收費方式出借供利害(實質)關係人使用,或任由利害(實質)關係人承租戶使用逾租賃範圍。
對該商旅申請核銷之餐飲相關費用有偏高且欠合理情形,逕依所請予以核銷。
辦理新板傑仕堡A、B、C棟住宿、出租作業,未檢附充分資訊,不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之比較作業、承租戶之裝修費用有由公司負擔或由公司支應超逾合約約定之裝修費等欠合理情事,且未依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
且在辧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有不當比較,出租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僅以出租之淨租金單價高於出租標的附近實價登錄淨租金單價,作為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惟未另行與同棟其他非利害關係人承租戶之收費標準進行比較,且未將內含於租金之健康諮詢等相關服務納入比較,顯有欠妥。
金管會指出,考量新光人壽業務經營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未有效發揮功能,內部控制作業程序有嚴重缺失,違規事實明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300萬元整予以糾正。
並為使新壽徹底改善,再依保險法限制新壽收到裁罰書翌日起3年內,不得新增新壽與新光傑仕堡健身(股)、新禧悅(股)、昕新健康管理顧問(股)、銀廚事業(股)、傑仕堡商旅(股)、瑞新興業(股),暨吳東進及其投資之具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8號所稱有重大影響之關聯事業為授信或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於提報具體改善計畫,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恢復辦理。
但交易對象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者不在此限。
至於現任新壽董事長潘柏錚擔任董事長期間,未妥適督導新光人壽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具體作為,未有效善盡董事長之督導職責,致該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有應作為可以作為,而作為有欠缺之情事,也依保險法規定,調降董事長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金管會還特別強調,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不得有聽從非權責人員指示、干預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保險業董事會負有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之最終責任,董事長統領董事會,為公司之領導人,負有督導公司遵守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責。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對於本案缺失應引以為鑑,塑造良好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