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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爭生存1/工輔法農產業群聚劃分惹議 立委首度提釋憲

《工廠管理輔導法》3月19日大限前,地方政府官員前往未登記工廠宣導,強調執法不手軟,呼籲業者把握機會踴躍遞件申請。(CTWANT合成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工輔法)公告的「農產業群聚地區」,對區內的未登記工廠關上大門,不得申請納管,但因劃設方式產生爭議,造成業者群起向立委陳情,不少立委也認為這項公告命令違反《工輔法》。立委林岱樺更發起連署「釋憲」,截至17日已有33位跨黨派立委參與連署,符合立委總數1/4法定人數(29人)的新修釋憲標準,這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今年元月修正更名為「憲法訴訟法」後,首起由立委提出的釋憲聲請案。

立法院在2019年三讀通過《工輔法》修正案,對於未登記的農地違章工廠採取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原則,開放在2016年5月20日之前就已設立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2年內可申請為「特定工廠」納管,在3年內提出環保、消防、水利和衛生等工廠改善計畫,接受輔導轉型成為合法工廠。

不過,經濟部去(2021)年依照《工輔法》中的但書,公告法規命令規範28項「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不能申請納管合法化,其中前27項區域認定均援引法源依據,僅有最後一項「農產業群聚地區」7個字模糊界定「不宜設立工廠」,被批評定義不清、缺乏法源依據,更有立委痛批,當初在立法過程中根本沒聽過這個名詞,等於是被偷襲。「全國農產業群聚弱勢工廠自救會」在1月5日與立委林岱樺、蘇治芬、蔡易餘到行政院前陳情,指劃設農產業群聚地區的方式恐消滅已經進行改建申請合法化的工廠。

經濟部網站上宣導強調執法不手軟,呼籲違章工廠業者把握機會遞件申請納管,否則將面臨斷水斷電。(圖/翻攝自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根據經濟部的說法,全台被納入「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工廠有1000多家。但業者向立委陳情卻表示,許多未登記工廠的業者根本不敢曝光,實際可能超過5000家工廠被劃入,無法申請納管;而且部份被列入所謂「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土地不乏地層下陷、鹽化的地段,並沒有耕作事實,質疑官員根本是在「冷氣房裡作業」,也違背了《工輔法》的立法精神。

林岱樺說,《工輔法》的目的是要輔導低污染的農地工廠納入管理,以要求符合環境保護及公共安全規範,但經濟部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當中列舉28項不適用農地工廠登記的地點,前27項都有明確法源依據,像是依《水土保持法》劃設的特定水保區、依《森林法》劃設的自然保護區、依《文資法》劃設的古蹟保存區等,不宜設立工廠;唯獨最後第28項,僅列出「農產業群聚地區」,不僅沒有法源依據,項目的定義和範圍也不明。

林岱樺表示,她提出釋憲,是希望釐清這樣的條件是否合乎法治的原則,讓政府的政策更明確、完善,也讓業者有所依循,才符合當初推動《工輔法》的本意。

立委林岱樺表示,提出釋憲是要釐清經濟部公告的項目是否合乎法治的原則,讓違章工廠業者有所依循。(CTWANT合成圖)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研究所所長羅承宗指出,由於法律無法鉅細靡遺規定所有事項的細節,所以在法條中會授權行政命令補充,這是法制作業常見的方式。以《工輔法》為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就是立法者把這些細節事項「放給」中央主管機關衡量,授權行政單位以命令處理。

「當然,要不要放給行政權以行政命令處理,是立法者判斷。」羅承宗說,如果立法委員認為有些事項應該要在法律裡面講清楚,不能讓行政機關有太大的裁量空間,就可以將這些事項直接寫在法條裡,或明訂制定法律層次的條例或實施細則,而不能直接用行政命令規範,這樣才能避免有違反母法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