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櫃姐每天工作12小時領嘸加班費 客人貼心一舉動竟害她被扣薪1萬元
編輯:朱冠宇 | 2022-05-04 19:33
客人貼心的小舉動竟害櫃姐被扣薪1萬元。(示意圖/翻攝自xFrame)
某間在全台百貨公司設櫃的本土童鞋品牌,遭離職櫃姐向法院提告,控訴每天工作將近12小時卻沒加班費,且休假須自己花錢請人代班,就算因工作受傷請假也要比照辦理,離職還遭苛扣薪資與業績獎金,甚至只因接受客人贈送的點數就被扣薪1萬元等情事。日前法官作出判決,認定該公司應賠償櫃姐6.1萬元。
據《蘋果新聞網》報導,該名在2020年4月提告的櫃姐指出,她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早上10點半至晚上10點,平日工時11.5小時;周六與周日為上午10點至晚上10點,工時12小時,並由她一人負責專櫃。櫃姐認為,她的上班時間已超過勞基法規定工時,且因與公司約定休息要找人代班「並用自己的薪水支付代班費」,造成她實際上根本沒有休息時間。
櫃姐進一步指出,她2020年10月1日因前一天工作過於疲累出現暈眩,導致在如廁時頭部撞擊地面,急診醫師縫合傷口後也叮嚀她需休養2周,因此向公司提出請假至10月16日。櫃姐透露,10月1日至5日的代班人員由她自行尋找並支付代班費、6至16日才由公司處理代班工資,但公司並未依法規支付她1至5日的半薪。
且櫃姐於同年11月8日提出要在當月22日離職時,公司卻在11日要求她轉去另間交通遙遠的百貨專櫃上班,導致她直接在11日當天離職,但公司並未支付她1日至11日工資。因此櫃姐要求公司歸還積欠她的19多萬元加班費、病假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工資補償、未給付工資、國定假日加班費和返還扣薪等總計6萬多元,並再要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35萬2,017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休假需自行找代班並給付薪資並未違反勞基法,且雙方約定月薪薪資已包括延長工時薪資,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資,因此計算後,櫃姐僅能得到1萬7,443元;另未給付工資、業績獎金部分則可得到3萬3,759元;至於櫃姐因接受客人給的Happy Go點數遭公司扣薪1萬元,法官認定應返還給櫃姐,但駁回她精神慰撫金的主張,最終判決公司應賠償櫃姐6萬1,202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