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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政策持續變…防疫保單爭議不斷 產險公會再提出說明

防疫政策持續變,防疫保單爭議不斷,針對消基會在4月28日所發的新聞稿,產險公會再提出說明。(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防疫政策持續變,防疫保單爭議不斷,針對消基會在4月28日所發的新聞稿,產險公會再提出說明。

產險公會表示,消基會雖以學術角度對於整體事件作評析,惟因所站消費者保護立場,勢難要求完全以公允觀點立論,恐因此造成各界對保險公司的不良觀感,針對消基會的新聞稿,產險公會認有必要澄清之處,作通案式回應並提敘明。

針對防疫保單續保問題,產險公會表示,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且產險公司之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之續保服務。

其次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產險公會指出,如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之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之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對此,主管機關已作出原則性說明。

另消基會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三類,此三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之續保通知書,均未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基於上述三類情況,均未完成繳費,實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除如前所述原則外,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針對「消基會表示,保險公司如打算重新評估風險因素,調整契約內容及保險費用,應向消費者事先充分告知與說明,讓保戶決定是否要加費承保,或根據其風險分散需求轉換其他保單」此應是引用「保險法第60條」。

產險公會表示,按保險學理,保險法第60條之「危險增加」係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乃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舉凡如住宅火險之使用性質變更,又如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屬之。

產險公會進一步指出,但此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都是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生之爭議,似非關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保險公司亦未曾主張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更不生應否適用同條第二項之疑義。

另保險法教授葉啟洲在臉書同樣也提到「保險法第60條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消基會)有點不知所云……」。

產險公會在新聞稿之末更語重心長地表示,「保險公司在全民防疫崗位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於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之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之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所承擔之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取代人云亦云式的苛責,期能彼此攜手,安然度過本次的疫情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