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拍板威治時期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 可獲賠1200萬
記者:中國時報周毓翔、姚志平 | 2022-05-17 15:14
立法院17日院會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民進黨立委在議場中央舉著「轉型正義不中斷,權利回復速賠償」及「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回復被害者受損權利」標語合影留念。(圖/中國時報記者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行政院將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的回復、賠償及財產返還等事項,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可獲賠新台幣1200萬。
促轉會5月底將解散,立院今通過後續配套法案,《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讓行政院能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基金會」,專責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
促轉會表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從「賠償」而非「補償」的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亦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接下來將由內政部新設置「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儘速落實權利回復。
該法明定相關賠償範圍及賠償金額,受死刑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相關賠償金額,由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至於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第三人不當取得,而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財產已減失致不能返還,則以金錢賠償之。金額按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金錢賠償比率計算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