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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最高可罰400萬元 明年起手搖飲需全面標示咖啡因含量

明年起含有咖啡因的手搖飲都需揭露咖啡因含量。(示意圖 達志)

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現場調製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標示原則,要求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如茶飲、可可等都得明確標示咖啡因,新制從明年1月1日起生效,標示不實者最高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由於去年曾發生連鎖飲料店販售手搖紅茶飲品,導致一名不能碰咖啡因的幼童癲癇發作,食藥署隨即修訂「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將所有含有咖啡因的現場調製飲品,都納入標示咖啡因含量的管理。

新制規定若飲料有使用到含咖啡因原料,就必須標示咖啡因總含量,可標示咖啡因最高值,或依紅、黃、綠色區分,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200毫克以上,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至200毫克,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總含量100毫克以下。

食藥署指出,今日公告後,新制自112年1月1日生效,業者若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說明,新制也開放業者可透過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短陣圖碼)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可標示方法之一,並鼓勵業者主動標示相關之醒語,如避免過量攝取咖啡因飲料、請適量飲用咖啡因飲料或其他等同字義之醒語,隨時提醒消費者選購飲料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