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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可不登家人姓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自己照片就可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身分證可以不登家人姓名,但要登自己的照片。(圖/報系資料照)

陳姓男子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要求新證不能登出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等事項遭拒,陳男提起行政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陳男可換發不含家人姓名等資料的身分證,但陳男照片需刊登,還可上訴。

陳男去年初到台北市文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新證不含相片、役別、父母姓名、配偶姓名等項目。陳男主張,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603號解釋,個資的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憲法保障,而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因此,他可在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

文山戶政事務所則認為,陳男如認為使用國民身分證時,隱私權、個人資訊自主權及不表意自由權等,有遭到侵害疑慮,可自行遮蔽身分證上部分項目再使用,另外,根據內政部訂定的《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統一發配印有各該項目欄位之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事務所對於登記項目無更改變動權限,如果列印出紙本身分證後,再將配偶欄等項目刪除,該身分證即應作廢。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戶政事務所引用《國民身分證管理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之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授權,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亦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因此判准陳男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等事項。至於身分證上的相片部分,具有公益目的,仍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