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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藥局規避罰鍰「行政指導」結案 前桃園衛生局2副局長二審有罪

7年前任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的陳世璋涉為讓藥局規避罰鍰,要求副局長許景鑫以「行政指導」結案,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將陳判刑1年8月,許判2年,緩刑2年,各褫奪公權1年。(圖/報系資料照)

7年前任桃園市衛生局副局長的陳世璋涉為讓藥局規避罰鍰,要求副局長許景鑫以「行政指導」結案,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2人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2人涉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將陳判刑1年8月,許判2年,緩刑2年,各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桃園衛生局人員2015年9月18日到桃園市大溪區復興路的新資生藥局執行實地稽查勤務時,查獲該藥局違法陳列已逾保存期限藥品,但因陳世璋曾擔任藥師工會理事長,而新資生藥局負責人之配偶曾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及幹部,故向藥師公會祕書抱怨。

公會祕書向陳世璋告知後,陳世璋即與許景鑫商討後,2人明知藥局依法須被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而衛生局就相類案件,均依藥事法裁罰3萬元罰鍰,卻就新資生藥局裁罰案,由許景鑫親筆書寫「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且未附理由。

陳世璋為達使新資生藥局免受裁罰之目的竟對部屬表示,就新資生藥局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等語,最後公文逐層送陳,經不知情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局長決行,因衛生局人員對於本件違規事件是否得僅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仍有疑義,故並未通知藥局處理結果。

一審桃園地院將許景鑫、陳世璋判決無罪,檢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新資生藥局受稽查後,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許景鑫在未附具體理由下,即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且陳也轉知許後,許才會指示以行政指導代替裁罰。

高院認為,新資生藥局案件,陳世璋、許景鑫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讓新資生藥局因而獲得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自屬貪汙治罪條例所規定之不法利益,將陳及許各改判1年8月及2年,許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