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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纏訟15年! 陳水扁免訴、吳淑珍洗錢判2年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案免訴,妻子吳淑珍洗錢罪判刑2年。(圖/報系資料照)

纏訟逾15年的國務機要費案,經立法院修法除罪後,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15日)判決前總統陳水扁、扁妻吳淑珍及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免訴,但吳淑珍洗錢部分判刑2年。

阿扁兒子、媳婦陳致中及黃睿靚夫妻,涉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的洗錢罪部分,陳致中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黃判10月、併科罰金150萬元、緩刑4年、需支付公庫100萬元。

今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修法,6月15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會計法》99條之1,規定2006年底前,各機關支用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