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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國中女隱瞞年齡援交 嫖客喊冤、法官判無罪

台中少女隱瞞年齡從事性交易,一、二審法官認定少女說詞反覆,皆判買春的羅男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國中少女小芳(化名)透過交友軟體,隱瞞年齡以1500元代價與羅姓男子性交易,羅男向法官喊冤,辯稱不曉得小芳僅13歲,且小芳當時拒答年齡問題,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都認為,交友軟體會顯示年滿18歲才能登入的警語,且小芳外表「超齡」,羅男的辯詞可採信,一、二審都判決羅男無罪。

判決指出,羅男與13歲小芳在2020年4月24日透過交友軟體相識,由羅男開車載到汽車旅館開房間,以每小時1500元代價從事性交易,小芳母親2週後得知後氣得提出告訴,檢方認為羅男縱使不知小芳年僅13歲,也能推斷小芳年齡介於14至16歲間,依《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認為,小芳於檢警偵查時說,性交易結束後,她才在車上向羅男坦承自己只有13歲,之後改口說,她在交友軟體的電話,以及到汽車旅館途中,告訴過羅男自己只有13歲,但隨後又改稱,跟羅男講自己是14歲,台中地院審理時,小芳又改變說法,她告訴羅男自己是15歲,台中地院認為小芳證詞反覆,判決羅男無罪。

上訴後,二審法官認為,雙方在交友軟體認識,交友軟體要登入會員、驗證身分,且登入時會有「已滿18歲才能進入」警語,小芳在交友軟體上謊報年齡,另外,法官認為小芳身材並不瘦小,當時雖是素顏赴約,卻身穿便服無從判定未成年,小芳也承認常有朋友認為她「比較成熟、超齡」、「說我像18歲」,仍判決無罪。由於羅男一、二審都無罪,除非判決適用的法令抵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檢方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