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同居1年性格不和喊離 法院判決女方需歸還393萬元聘金
編輯:麥惠宇 | 2022-08-15 17:36
訂婚後同居1年性格不和喊離,法院判決女方需歸還男方393萬元聘金。(圖/翻攝自星視頻)
大陸林姓男與陳姓女在舉行訂婚儀式後便共同生活,同居超過1年之後以性格不合為由解除婚約,林男因此對陳女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解除婚約的同時返還人民幣88.8萬(新台幣約393萬)的聘金。近日福建省福清法院,對這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女方需歸還人民幣80萬(新台幣約390萬)聘金。
據陸媒《搜狐網》報導,雙方是經由媒人介紹認識,並於2020年5月經過雙方協商,男方答應贈予女方人民幣88.8萬聘金。同月的18日雙方舉行訂婚儀式,為了婚宴男方支出人民幣18萬(新台幣約79萬),香煙糖果人民幣4萬(新台幣約17萬),給予女方見面禮的黃金價值人民幣12萬(新台幣約53萬),過程給予女方改口紅包人民幣7.3萬(新台幣約32萬),給媒人的介紹費人民幣3萬(新台幣約13萬),綜合上訴所有男方支出的開銷,總值人民幣133.1萬(新台幣約590萬)。
林男於庭審中表示,他與陳女屬於未到法定婚齡,因此並未登記結婚,且2人未曾生育子女,是在同居期間相處後,發現彼此性格不合,不適合結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要求女方退還聘金人民幣88.8萬。
而陳女則表示,她於林男已舉辦民俗婚禮再同居生活,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超過1年,因此聘金應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依法不用歸還。另外黃金、見面禮皆屬於贈送性質,不在聘金範疇內。陳女在庭審中辯稱,婚後林男沒工作及收入,2人的日常開銷及林男的醫療費均是由陳女承擔。因此人民幣88.8萬聘金應扣除回禮、雙方共同開銷及金器等約人民幣20萬(新台幣約88萬)。
據福清法院消息,2人僅訂立婚約,而林男是根據嫁娶民俗給付女方人民幣88.8萬聘金,因有銀行轉帳為證,因此採納為判決依據。雙方因個人因故選擇分開,而2人自訂婚後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因此聘金不能認定為婚後共同財產,因此陳女及家屬要共同將人民幣88.8萬聘金歸還至林男。
這則婚約財產糾紛經報導,引起網友關注,有網友表示 「這件事的關鍵是沒有領證,女方權益也就失去了法律保障。婚姻的基礎是雙方感情牢固,財富需要雙方一起奮鬥積累,但現實中相當多人以各種理由本末倒置,把索要高額聘金當成婚姻幸福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