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警縱放人犯、竊民個資 離職後仍遭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
記者:何芸庭 | 2022-10-13 11:02
宜蘭縣游姓員警4年前先是縱放人犯,又是藉職務之便,竊取民眾個資,遭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全案仍可上訴。(圖/本報系資料照)
宜蘭縣礁溪分局游姓員警於4年前,涉嫌放走妨礙公務、傷害罪等人犯,更透過職務之便,竊取民眾個資,對民眾提出告訴,因此在案發後主動辭職,遭判緩刑3年確定,並被內政部移送懲戒,而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18年某日凌晨,游男在值勤時遇到酒醉男子搭乘計程車,要求確認身份,無奈男子實在喝得爛醉無法明確說出住址,並拒絕出示證件,因此游男透過電話請求陳姓副所長協助,一查之下發現該酒醉男子為宜蘭分局的邱姓小隊長,過程邱男多次出言辱罵,導致與游男發生肢體衝突,遭現行犯名義上銬帶回,而游男也因此受傷。
事後游男竟自行刪除邱男在刑事案件報告單上的妨害公務罪嫌事實,任由邱男離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
另外,2018年12月30日下午游男執勤時,遭許姓駕駛壓傷左腳,因此游男便利用勤務之便,自行查閱許姓駕駛個資,並向宜蘭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2019年4月7日凌晨,游男行經壯圍鄉壯濱路某處時,撞見李姓駕駛疑似酒駕,因此上前拉住李男,欲阻止其回屋,卻在過程中雙方扭打再一起,而游男噴出辣椒水導致李男受傷。
事後游男已自我反省,並與被害人和解,因此於刑事部分,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1年1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3個月,依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傷害罪判3個月,可易科罰金,各罪則皆緩刑3年,並需向公庫支付24萬元。
於行政究責部分,因游男事後坦承失職,自我反省,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而被害人也表示將不予追究,因此判降2級改敘,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