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時事

馬國女大生擄殺案遭警方「吃案」 前歸仁分局長楊慶裕提上訴判決出爐

當時擔任台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長的楊慶裕。(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在台南遭擄走性侵殺害,案發前,曾有女大生報案表示險遭押走,質疑警方「吃案」,監察院彈劾後,懲戒法院一審將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判決降2級改敘,楊不服提上訴,遭二審駁回確定。

楊提上訴主張,就算認定他面對媒體時,發言之內容不盡完備,但實際上對於案件本身並無影響,他非故意為之,事後已調查釐清並多次加以澄清,也事後已補正疏失,並坦然接受行政懲處,避免負面效應擴大,積極維護機關之形象。

楊說,觀諸政府各級主官接受媒體採訪者,如發言內容遭受到質疑,事後立即調查釐清並為澄清者,並無遭受懲戒處罰之案例,唯獨他因本案遭移送懲戒法院,且他遭一審判處之懲戒處分甚重,並有一案多罰之情形,已超越責懲輕重之比例原則。

楊說,一審判決不論功績辛勞,只論疏失責任,違反衡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傷害勇於任事公務人員之士氣;一審判決對他重複究責嚴懲,違背同一事實不再理原則,失去懲戒之合理性暨適當性原則,本案實應重新調查審理,以還他司法正義。

但懲戒法院二審認為,一審依憑本案卷附全部證據資料,並審酌楊男對媒體發言時未切實查證,復未進一步查證,即主導對外發布新聞稿,嚴重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之信賴,懲戒處分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其權限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決駁回楊的上訴。

監院彈劾移送指出,員警未依規定受理報案,而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亦未記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而未留存任何女子報案紀錄,核有匿報之重大違失,警方未將該女報案過程如實呈報,致使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登載錯誤資訊。

楊慶裕對於大潭派出所員警辦案違失,未盡監督責任,復未經詳細查證,2020年10月30日受訪時率予向媒體傳遞女子未曾報案之不實資訊,導完成歸仁分局新聞參考資料上不實之登載,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