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2大電信合併案 頻寬超標限期改正
編輯:王德蓉 | 2023-01-18 15:45
NCC今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並以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案,及遠傳申請合併亞太並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案。(圖/報系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8)日以附加附款核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之星電信)並以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案,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電信)並以遠傳電信為存續公司案。
NCC說明,由於電信產業技術演進迅速,通訊網路布建需要龐大投資成本,構成電信產業兼具高技術、高資本的產業獨特性;復以5G技術興起,其因網路佈建成本增加,對於資本需求更甚以往,因此,國際間電信事業透過合作或合併整合頻譜與網路資源、改善經營情況或提升網路涵蓋率,以發揮網路規模經濟之綜效,已成為全球行動通信產業發展趨勢之一。在此情境下,國內電信事業亦如國外電信市場發展,發生整併現象,對此,NCC於2件合併案均依電信管理法第26條之規定,考量資源合理分配、有助於產業發展、維護用戶權益、維繫市場競爭及國家安全因素進行審查,決定對2件合併申請案分別附加附款予以核准。
對於外界所關心頻譜超額議題,依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所提供聽證會鑑定意見指出,2件合併申請案均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上限情形,惟考量資源合理分配、增進市場競爭、維護用戶權益及網路整併需求等因素,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就頻率有效合理分配部分,予以附附款請業者應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內,採取下列方法之一,並經數位部核准,完成超額頻寬之處理:(1)自主繳回超額頻寬、(2)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3)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若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前述改正措施,且違反本法第52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數位部)核配,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依據本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NCC強調,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權益保障,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且鑒於2件合併案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先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及NCC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於111年9月29日及30日分別針對2件合併案辦理聽證會,聽取外界意見。另為求周延,嗣後業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於111年11月23日及30日分別請申請業者台灣大哥大與台灣之星、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及第三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到會陳述意見。此外,基於政府機關行政一體原則,對於坊間報載電信事業間關於1/3頻譜上限爭議,NCC於111年12月19日、112年1月9日及1月13日三度邀請數位部到會共同研商合併案所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及管理事宜;至於2件合併案所涉產業發展與市場競爭因素部分,亦於111年12月26日邀請權責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交流;NCC綜整各界意見及NCC所調查資料後,通盤考量前揭審查因素,據以審理2件合併案。
NCC期盼,國內外電信業者合縱連橫趨勢已然成形,任何電信市場重大變動將對各國產業與終端用戶產生深遠影響,2件合併案核准後,能對國內電信產業乃至國家整體經濟發揮正向影響,使我國與國際上數位化時代之浪潮比肩,持續強化數位基礎建設,並致力弭平數位落差,NCC後續將積極追蹤存續業者網路整併與基地臺增建情形,促進整體產業發展,以為全體國民創造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