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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蔻「未經查證」論晶華緋聞案 NCC開罰民視300萬

周玉蔻胡扯晶華緋聞案,NCC連罰7案共300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媒體人周玉蔻在九合一大選期間,於民視新聞台與民視台灣台討論「晶華緋聞案」與「蔣孝嚴家族爭議」議題,遭NCC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妨害公序良俗,並於節目中公開特定人之個人資料,總計7案處罰鍰300萬元,另民視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未善盡監督之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處罰鍰20萬元。

這七案中, 比較大筆的有9 月 23 日於民視新聞台「辣新聞 152」討論「晶華緋聞案」議題,揭露特定人為緋聞當事人及利用特權進入某航空公司,未合理查證相關事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主持人提及「眷村」議題時,涉及汙名化或歧視特定族群,並對於特定候選人語帶威脅,不利公共事務理性討論,妨害公序良俗;節目中公開特定人之個人資料,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核處 80 萬元。

9 月 22 日於民視新聞台「辣新聞 152」內容討論「晶華緋聞案」議題,未經查證即指控特定人為緋聞當事人,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節目內容揭人隱私迫使其暴露於公眾議論中,傷害一般社會倫理價值,且節目參與者對於特定候選人語帶威脅,不利公共事務理性討論,致有妨害公序良俗;節目中公開特定人之個人資料,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核處 80 萬元。

9 月 21 日於民視新聞台「辣新聞 152」討論「晶華緋聞案」議題,未經查證即影射特定第三人涉入,揭人隱私,以及討論「獨!美研究單位曝!蔣孝嚴驗過DNA!?刻意隱瞞!?冒充蔣家人!?」未經查證,顯不利公共議題理性討論,已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及妨害公序良俗,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處 40 萬元。

9 月 20 日於民視新聞台「辣新聞 152」討論「晶華緋聞案」議題,未經合理查證亦無提出具體佐證資料,即影射特定第三人為緋聞案主角,影響視聽眾對特定候選人觀感進而影響投票意向,致損害公共利益,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處 4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