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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東明擄殺通訊行女店長一審判無期 屏檢上訴二審仍逃死

屏東男子黃東明因迷戀通訊行女店長,追求遭拒,竟製造假車禍擄人殺害曾女,一審判無期徒刑,屏檢上訴求處死刑,但二審仍維持原判。(圖/翻攝照片)

屏東男子黃東明在2021年4月時,因為迷戀上29歲的曾姓通訊行店長,不顧對方已婚身分瘋狂追求,遭曾女拒絕,他由愛生恨竟然涉嫌製造假車禍擄人殺害,屏東地院去年8月判處無期徒刑,檢方指控黃手段兇殘,上訴要求改判死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宣判出爐,指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維持無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2021年2月4日,被告黃東明前往屏東市某通訊行,辦理行動電話繳費等業務,對曾姓女店產生愛慕之意,多次續約門號、手機設定為由接近曾女及邀約被婉拒,曾女因遭受騷擾向警方報案,卻引發黃男不滿。

同年4月2日,黃男先向不知情友人商借轎車,並在曾女上班的通訊行守候,等到她下班後開車尾隨,行經萬丹1號橋時,從後追撞製造假車禍,第一時間黃不顧曾女頭部重創昏迷,竟將人擄走關押在一處閒置民宅,最後逃離現場,曾女4個小時後傷重死亡。

屏東地院調查,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始得假釋,現年56歲的黃東明屆時年逾8旬,再犯危險性明顯降低,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屏檢則不服上訴,指出曾女遭黃男開車從後猛撞,導致身上多處骨折及撕裂傷,隨後又遭拘禁於空屋中斷絕生機,生命在極度痛苦中流逝,黃男把人命視為草芥,犯後毫無悔悟,泯滅人性,因此要求改判死刑。

高雄高分院24日上午視訊宣判,黃東明因病住院,並未在螢幕前現身,法官依法照常宣讀主文上訴駁回,仍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