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停車場睡午覺被輾斃 倒楣駕駛羈押1年判無罪提國賠
編輯:網編組 | 2023-05-24 15:39
2021年9月30日,張海巨開車回家進入地下車庫時,輾壓到躺在地下停車場通道午休的清潔工致其死亡。(圖/翻攝自紅星新聞)
大陸河南安陽一名68歲物業清潔工,趁著午休時間躺在社區地下停車場通道午睡時,慘被車輛輾壓身亡,這名駕駛人被控過失致人死亡,在被羈押366天之後,湯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這名被告無罪。不過被告認為自己遭冤獄,23日提出國家賠償聲請。
根據《澎湃新聞》和《紅星新聞報導,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的駕駛張海巨,23日提交《國家賠償聲請書》至湯陰縣人民檢察院。內容指出,張海巨請求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聲請人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5萬9901.74元(人民幣,下同);請求該院依法向聲請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
此外,張海巨還請求該院在影響範圍內依法公開登報為聲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依法對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官、出庭的檢察官辦理冤假錯案啟動追責,將其違法違紀犯罪行為移送紀委監委立案調查。
回顧整起事件,2021年9月30日12時28分左右,張海巨駕駛小汽車進入湯陰縣某社區地下停車場時,因為疏忽,未在視線不好的路況下盡到義務,將躺在進入停車場通道的被害人輾壓致死。檢察院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嫌追究張海巨的刑事責任。
同日,張海巨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於2021年10月14日被逮捕。該案一審在湯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海巨行駛至地下停車場入口通道時,輾壓被害人致死,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張海巨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駕駛車輛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張海巨無罪。張海巨表示,自己被羈押366天,「為期一年的錯誤羈押,對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母親精神狀態很差,讓我非常痛心」,因此他才會提出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