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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2警知法犯法 掃黃竟入股色情養生館

2018年擔任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的金姓男子,與時任巡佐的劉姓男子共同經營色情養生館,最高法院將金及劉各判刑3年6月、4年2月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2018年擔任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的金姓男子,與時任巡佐的劉姓男子,因掃黃績效顯著深受長官信賴,熟悉當地色情養生館之經營生態,竟共同經營色情養生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將金及劉各判刑3年6月、4年2月定讞。

金在2015年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一組警員,負責辦理正俗業務,查緝取締不法色情業者,劉從2017年7月間起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派出所巡佐,2人通力合作查緝轄區內不法色情業者,熟悉當地色情養生館之經營生態。

2018年6月間,金跟劉獲悉一家色情養生館場所,竟向對方表示有意入股,對方為免色情養生館遭警察查緝,讓身為警察的金及劉加入經營,之後2人共同經營多家色情養生館,其中一家養生館的收入較豐,分得不少不法利益。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斥責金及劉身為警察,知悉警方辦理正俗業務、執行查緝取締臨檢色情行業等勤務,攸關國家事務及公共利益,竟知法犯法,為圖一己之利而為本案犯行,以私害公,嚴重糟蹋警譽,破壞人民對於警察公正、公平執行公務的信賴,不容輕貸。

合議庭考量2人對於社會風俗秩序之侵害程度,犯罪情節非輕,而且犯後於警詢時最初否認犯行,而於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已坦承認罪,終知悔悟,兼衡2人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等,將金及劉各判刑3年6月、4年2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