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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社區頂樓偷情遭抓包 小三60萬和解反悔挨告…正宮1原因輸了

(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一名游姓女子與住在同社區的人夫搞不倫戀,2度在社區頂樓交誼廳偷情,遭許姓元配抓包2人擁抱、愛撫、口交等動作。事後,游女同意簽下和解書,允諾賠償許女60萬元,後因無力支付反悔,遭人妻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支付12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游女侵權行為屬實,應賠償4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許女主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雙方前於111年3月7日達成和解,並簽訂和解契約,後來游女表示要前往銀行領錢,返回後竟稱無法支付款項等語,已違反和解條件,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及系爭和解契約第1條、第4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及違約金各60萬元,共計120萬元。

游女辯稱,簽立和解書前,自己已向原告表示沒有能力支付,對方亦知悉她不想履行契約內容,卻仍堅持簽約,且許女還威脅說如果她不簽,將持續用各種方式騷擾,使她及家人無法正常生活,因此她才會在未逐條審閱、未完全明瞭和解書內容,受脅迫而簽名,該和解書應為無效。

台中地院勘驗雙方談判時的對話錄音,發現被告曾稱「那我們今天的和解就是,沒有辦法照和解書上履行。」原告稱「那就是失效啊,那就不和解啊。」顯示兩造已就不依和解契約內容履行乙節意思表示合致,並已撕毀契約,因此原告請求游女履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但被告侵害配偶權情節屬實,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