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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成董座遭罰24萬!未受理外資股東提案 證期局:違反公司法規定

金管會證期局15日對可成做出裁罰案,主要是未受理外資股東的提案。(圖/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證期局15日公布,以機殼大廠可成(2474)違反公司法規定,未將兩家外資聯合提案的「修改公司章程案:股利分派權改回到股東會決議」納入股東會,對董事長裁罰24萬元。CTWANT記者詢問可成,公司目前未給予進一步的回應說明;據悉,可成目前包括定存等資金水位,約有千億元。

可成的兩家共持股1%的外資股東,今年5月30日聯合向公司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因遭可成以超出公司法的「1項提案」規定,而未列入股東會議程。外資股東因此向金管會陳情,證期局經詢問經濟部、可成的說明之後,於8月15日公布對可成的裁罰案。

對此,提案之一的外資股東代表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管理的資產包括香港寶塔街有限公司)合夥人Douglas Lui表示,「終於下來了。」

另一家外資股東的新加坡TIH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e Ltd (瓦山塔主基金有限公司)執行長Allen Wang王亞倫則表示,「十分欣慰!非常感謝,台灣主管機關監管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經濟部,力行法令遵循的落實,強化台灣資本市場公司治理,塑造健全的投資環境,提升外資投資的意願。

王亞倫說,也藉此,重申我們國際機構法人對股東權益的重視,也深信台灣發行公司也會守法守規,更加強股東權益的維護!

王亞倫先前也跟CTWANT記者說,瓦山塔主基金仍會持續持有可成股票,並會在明年股東會重啟該提案,更進一步增加股東話語權機會。

證期局今天公布對可成的裁罰案,內容為「可成股東」向公司提出112年度股東常會議案「修正公司章程」,惟可成公司以提案超過一項,未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已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規定。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7項規定,對可成行為負責人、董事長洪水樹處罰鍰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