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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佐班結業等嘸派任巡官 22警員狀告警政署結果出爐

22名警大警佐班警員結業後卻苦等不到分派巡官,因而狀告警政署,法院日前駁回訴訟。(圖/本刊資料照)

樂姓等22名員警參加警佐班,期滿成績及格獲頒結業證書,卻因為職缺少,遲遲無法派任巡官或其他第9序列職務,引發22警員不滿,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警政署派任。案經審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察人員不具有請求派任的權利,日前裁定駁回。

經查,內政部2018年實施「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中央警察大學學歷之現職人員訓練計畫」,許多警察因而參加警大警佐班第39期、第40期及第41期訓練課程。

其中,22名員警主張上課期滿、成績及格並獲頒結業證書,已於警大接受警佐教育訓練完竣,具備第九序列職務任用資格,要求警政署將他們分派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之職務。

22警指出,警大四年制學士班應屆畢業生通過考試年度在他們之後,卻優先派任巡官或第九序列職務,年資與實務經驗較他們不足,明顯獨厚警大畢業生;警政署雖稱會以一定比例派補警佐班警員,然而事實上警佐班人員派任人數遠少於其他類人員,顯然怠於行政並違反平等原則。

對此,警政署表示,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須依訓練計畫第17點第2款規定依序候缺派補,另外巡官等職缺有限,但候缺派補者人數眾多,具巡官等職務任用資格者才無法於結業時全數派補。

警政署指出,警佐班警員派任是由警政署基於用人權限行使辦理派補,若提告即須派任,將造成遵循計畫候缺人員權益受損;而客觀事實上,現有職缺無法將警佐班警員全數辦理派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警察人事法令,並未賦予警察人員有何請求警政署將他們分派巡官或相當於第九序列職務的公法上請求權,22警所提出的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