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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身分證照片使用限制 明文規定禁用「鏡像」照片

(圖/翻攝自內政部官網)

目前內政部已經頒布「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文,內容中針對身分證所使用的照片相關規範進行修改,其中為了避免混淆與誤會,刪除了身分證照片需要「半身」兩字的要求,同時也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照片」的規定。

內政部於12日發布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的內容。這次修正重點主要包含以下:

  1. 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刪除條文中涉及的規費事項,另於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定之
  3. 定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處理程序及不得變更之情形
  4. 由同性結婚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
  5. 修正未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方式

而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修正辦法中,身分證所使用的照片規範有進行修改。由於過往身分證照片使用辦法中,有「半身」二字,因此讓許多民眾誤會是要繳交半身照,因此在本次修正辦法中刪除。除此之外,這次修正辦法中,也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照片的規定。

公告中也指出,雖然先前有地方政府來函建議內政部,身分證照片使用辦法應增列「不得使用拍照軟體之影像編輯及濾鏡功能」之文字,但目前現行辦法中已經規範「國民身分證影像不得做潤飾或補強」,內容上已經有所重複,所以這次修正中並沒有特別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