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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20萬!花蓮未成年少女3次公廁野戰 「沒付錢」噁男下場曝光

花蓮顏男以20萬元誆騙,未成年少女與其發生性關係,法官判有期徒刑6月。(圖/翻攝畫面)

花蓮15歲少女恩恩(化名),在超商結識顏姓男子,顏男先以包養邀約其做女友,約會時以給20萬元為藉口,約恩恩發生性行為,恩恩經不起金錢誘惑,便與顏男在宮廟公廁激戰3次,事後顏男表示要去飯店,遭恩恩拒絕,法院判決顏男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據警方了解,顏男在超商看上年輕貌美的恩恩,誆騙以1個月給6萬元,要包養恩恩當女友,「開房間」會再給5000元,恩恩年少受不了金錢誘惑,便與顏男前往七星潭約會,在海邊喝酒、聊天,因恩恩酒醉欲吐,顏男便將其帶往附近公廟廁所。

未料顏男竟生起歹心,誆騙恩恩如果發生性行為,就給予她20萬元當代價,在酒精催眠下意識不清的恩恩,便與顏男在公廁連續3次上演四腳獸,事後顏男欲求不滿,盛邀恩恩一同往飯店續攤,遭恩恩拒絕,一氣之下離開,連錢都沒給。

法官表示,檢警偵查時顏男否認犯行,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罪,可見犯後態度男見良好,案發時恩恩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顏男所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滿16歲之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可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論處,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審酌,顏男明知恩恩尚屬未成年,尚在性自主判斷能力未成熟階段,以金錢利誘惑滿足自身性慾,事後恩恩因此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嚴重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依顏男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