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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神隱25年沒看過兒女 生母想討扶養費:在我身上住過幾個月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一名陳姓女子在兒女年幼時與前夫離婚,不久後前往大陸工作,從此不曾與孩子們聯絡。沒想到,姊弟25年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生母斷然拒絕,更辯稱「他們至少在我身上住了幾個月」,要求給付扶養費。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陳女未盡扶養義務,致子女缺乏關愛,准許免除聲請人對其之扶養義務。

根據判決書,姊弟主張,陳女於2人分別7歲、4歲時,在與父親離婚後,即前往大陸地區工作,此後未再對2人等扶養,甚至多次入境臺灣時也未前來探視,顯然無正當理由未盡對兄妹倆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陳女辯稱,孩子們至少在自己身上住了幾個月,且她不是懷孕生完小孩後就離婚,另離婚時雖未協議需按月支付扶養費,但她曾陸續支付扶養費最少新臺幣20萬元,亦曾前往探視,惟由於在大陸地區而無法頻繁前往。姊弟父親證稱,陳女未曾支付過任何費用,自己是用政府補助及向家人周轉的錢扶養兄妹長大。

士林地院認為,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長期未對聲請人盡其扶養之義務,且難認有何正當理由,更未為探視,致聲請人在年幼時缺乏母親之基本關愛,自屬情節重大,如仍命聲請人成年後應扶養相對人,確實顯失公平,故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核無不合,自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