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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慣犯工人1年被捕3次 法官3原因撤銷檢方處分

台南陸姓工人一年累犯3次酒駕,檢方認為其難矯正,不准易科罰金應去服刑,台南地院法官3原因撤回檢方處罰。(圖/翻攝畫面)

台南陸姓工人1年之內酒駕累犯3次被捕,地檢署檢察官審理時認為其「難矯正」,不准陸工易科罰金或服社會勞役,應入獄服刑,陸工因此向台南地院提出異議,法官審理時認為,陸工3犯酒測值都不高,且並未造成嚴重事故發生,目前也已接受酒癮治療,犯後態度良好有改過自新可能,因此裁定撤銷檢方的處分。

陸工表示,去年6月第1次酒駕開車導致發生追撞事故,被處2月徒刑,第2次酒駕上路時同樣被處2月徒刑,今年4月第3次酒駕被處3月徒刑,南檢以他酒駕3次為由,覺得他已難矯正因此應入獄服刑,卻未考量到其餘具體情況及家庭狀況,陸工向台南地院法官表示目前已接受戒酒門診治療,希望可以撤回檢方處分。

2022年2月針對「難矯正」的定義,台灣高等檢察署研議出3項新標準::

1、酒駕累犯第3次或以上

2、酒測值超過法定刑罰標準,對公共安全有具體危險者

3、個案情節重大,例如酒駕併有重大妨害公務等

若有酒駕3犯之情形又可以易科罰金,為求慎重,必須請檢察長審核,法官審酌陸男3次酒駕的酒測值都在0.30左右,符合舊標準所列「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之例外准予易科罰金的情形,任為檢方需要更全面考慮整體情況。

法官表示,陸工除第1次有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其餘2次皆未有肇事,並未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且目前也已積極戒酒治療,認為陸工改好跡象並非「難矯正」的人,因此裁定撤銷檢方處分,認為檢方僅考量到累犯行徑,未斟酌對陸男有利的情形,裁量權行使不無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