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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初審過關!未經許可在軍營外拍攝要罰

軍營安維條例遭質疑限制自由,防長解釋,不至於拍張照就把人抓起來,但若用鏡頭聚焦某種機型,這種行為就是偵察。圖為民眾近距離搶拍國軍搶灘演練。(圖/報系資料照)

軍營安維條例遭質疑限制自由,防長解釋,不至於拍張照就把人抓起來,但若用鏡頭聚焦某種機型,這種行為就是偵察。圖為軍事迷觀賞戰備道起降操演。(圖/報系資料照)

軍事迷若刻意拍攝軍事營區畫面,日後將觸法。立法院國防委員會20日火速初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該草案第22條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去年8月發生大陸民用無人機闖入金門大膽島,對著軍事崗哨拍攝後,行政院有感於關鍵基礎與機敏設施過於脆弱,近年來一直修法補強,立法院在5月三讀通過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法律後,行政院9月通過國防部所提《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昨日於立法院完成初審。

雖然現行已有《要塞保壘法》,但軍方官員表示,該法僅適用於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機場,及其周圍必要區域。多數軍事營區的安全顯得規範密度不足,影響軍事演習、訓練推動及營區安全維護,因此草擬《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

朝野立委昨日紛紛質詢,戰機起降、國軍營區外演習能否拍照?民眾開車經過營區,行車記錄器拍到的畫面算不算違法?唯軍方沒把話說死。

國防部長邱國正表示,不至於民眾拍一張照,就把人抓起來,部隊不會做這種事。一般航空迷拍攝,不會干預,但若針對某種機型,一直用鏡頭聚焦,這種行為就是偵察。

雖然偵察很難界定,邱國正強調,「只要進到不應進去的地方拍照,就視為偵察」,如果不是對軍中有危害動作,軍方不會涉及民眾應該享有的自由,但若有危害,會透過正常、合理管道,依據法律規範或請警察處理,不會動不動暴衝。

國防部作戰計畫次長陳文星也說,草案規定不會對營外民眾拍攝時造成相關影響,但他們若對營區重要機敏處所有偵察行為,甚至損及營區安全,才是處罰的對象。

該草案第10條第1項第3款訂定,遙控無人機或其他無人飛行物體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或軍事之設施或機密資訊之虞,必要時,得使用武器,即時排除危害。對於未經許可在軍事營區內攝影等行為,草案第19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第21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

草案共計25條,第7、10、16、24條因涉及民眾權益及執法問題,保留送黨團協商,第25條依照民進黨立委何志偉修正動議通過,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不具名軍事專家不滿地指出,該草案有限制自由之嫌,軍事迷究竟能否拍戰機,也無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