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三讀通過 境外勢力干預選舉最重處五年
記者:吳婉瑜 | 2019-12-31 15:30
民進黨黨團力推的反滲透法三讀通過。(攝影/黃耀徵)
民進黨團版反滲透法草案今(31)日挾人數優勢,在各方抗議聲中,強行投票通過,並由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宣布三讀通過,國民黨團在逐條發言表決時均放棄上台,全程靜坐舉牌「侵害人身自由」抗議,親民黨團三名立委則均投下反對票。
今日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